2024年7月25日,经市政府同意,南平市住建局、发改委、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市场监管局、城管局等十一部门印发了《南平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管理规定》(南建综〔2024〕7号)(以下简称《规定》),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国内各地因建筑材料质量不合格引发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问题时有发生。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建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202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质量强国建设纲要》。 鉴于2018年8月市政府印发的《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南政综〔2018〕137号)已不适应新情况、新问题和新要求,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条例》《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加强建材生产单位和供应单位终身责任和建材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监督管理,结合我市散装水泥、新型墙材发展的实际需求,制定《南平市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发展应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目标任务 加快发展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建设节约型社会,保障建设工程质量。 三、工作进展 南平市住建局于2024年2月牵头草拟《规定》,先后于4月15日、6月3日两次向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工信局、市场监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生态环境局、城市管理局、公安交警等十一个市直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征求意见建议并作出相应的修改。 2024年2月28日,经过研讨会讨论研究并进行相应修改。 2024年5月28日,经过市司法局第一次合法性审核并进行相应修改。 2024年6月3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进行了相应修改。 2024年6月26日,市政府召开了专题会议征求市直有关部门意见并进行了相应修改。 2024年7月8日,经过市司法局第二次合法性审核并进行相应修改。 2024年7月25日,南平市住建局等11部门印发《规定》。 本规定由市住建局拟定初稿,各相关部门会审稿,由市住建局办公室印发,2024年7月25日起施行。 四、主要内容 本规定主要包括总则、应用管理、各方责任、监督管理、违规处理和附则等六个部分。 五、范围期限 《规定》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散装水泥和新型墙材研发、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和管理单位(含建设、施工、设计、监理),以及相关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和单位,自2024年7月25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六、关键词诠释 新型建材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的散装水泥、新型墙体材料、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机制砂石骨料、装配式建筑部品部件、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建筑节能材料、防水和透水材料、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建材产品等结构性、装修性、功能性新型建筑材料。 供应商是指新型建材生产企业及其代理商、经销商。 七、主要修改内容 《规定》(南建综〔2024〕7号)与《南平市散装水泥管理规定》(南政综〔2018〕137号)相比,主要有5个方面变化和不同: 1.拓宽适用范围。在原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的基础上,增加新型建材应用管理内容,并明确新型建材产品类型和信息公开。 2.明确规划要求。坚持规划先行,将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建设项目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明确在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范围内禁止现场搅拌砂浆和混凝土。 3.加强诚信管理。建立健全绿色新型建材产品准入退出机制、发展应用和信用体系,鼓励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择优选用绿色新型建材产品。 4.压实主体责任。明确建材生产、销售和使用各方主体责任,建立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的管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新型建材产品发展应用全过程的质量监管。 5.规范合同管理。要求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企业与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签订规范化合同,明确建材质量、技术要求、交货期限、付款方式等内容,进一步规范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购销行为,减少交易纠纷,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 八、注意事项 1.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2.本规定由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九、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联系人:温兴亮;联系电话:153961344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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